(2014)元刑初字第00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高某某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董某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元刑初字第00157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某,2013年10月30到元氏县公安局投案,2013年10月3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元氏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同年11月1日被转为刑事拘留;2013年11月2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元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董某某,2008年05月29日被赞皇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3年11月2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元氏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后上网追逃,2013年12月28日被北京铁路公安局石家庄公安处石家庄站派出所抓获,2013年12月30日被元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27日被元氏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元氏县人民检察院以元检刑诉(2014)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董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元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杰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某、董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元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1月6日,白某某从高某乙处借款15万元,后因借款纠纷与2013年10月30日,高某乙通知被告人高某某伙同董某某在赞皇县下徐乐村村北公路上三人将白某某强行带走,后被白某某的同乡任某某等人开车追赶至元氏县苏阳乡河家沟村到北苏阳村的公路上时,高某某用木棒将任某某、白某某等人打伤,并伙同董某某将白某乙、张某乙的汽车砸坏。2013年11月7日,经元氏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白某乙的汽车受损鉴定金额为玖仟壹佰元整(9100元)。元氏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董某某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提出,案发后主动投案,认真态度好,希望从轻处理。被告人董某某提出,认真态度好,希望从轻处理。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6日,白某某从高某乙处借款15万元,2013年10月30日,高某乙得知白某某在下徐乐村北处干活的情况后,联系被告人高某某伙同董某某开车到下徐乐村北,在赞皇县下徐乐村村北公路上三人将白某某强行带走,后被白某某的同乡任某某等人开白某乙、张某乙的汽车追赶至元氏县苏阳乡河家沟村到北苏阳村的公路上时,被告人高某某下车用木棒将任某某、白某某等人打伤,并伙同董某某将白某乙、张某乙的汽车砸坏。2013年11月7日,经元氏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白某乙的汽车受损鉴定金额为玖仟壹佰元整(9100元)。上述事实有经过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所证实:1、被告人高某某供述;去年夏天的时候,北苏阳村的高某乙找到我,说有人借钱,问我有没有钱,我就给了高某乙7万元,高某乙当时借给了白某某15万元,其中的8万元是高某乙的,我把钱给了高某乙以后我就走了,白某某怎么给高某乙立的手续(借据)我不知道,今年夏天的时候高某乙说白某某还不了钱了。我当时去白某某居住的村里问了,都说他不在家,后来高某乙告诉我两个借款担保人的电话,后来就没有找过白某某。2013年10月30日快中午时,高某乙给我打电话说白某某在下徐乐村公路上收山药呢,我就跟董某某联系,董某某开车拉我和高某乙找到白某某,我和董某某下了车,我抓住白某某左胳膊,董某某抓住了白某某右胳膊,我俩拉着白某某上了我们的车,这时我看到个年轻人手里拿着铁锹就拍我们的车,我们走到武庄村南的时候,有一辆黑色现代牌越野车追上了我们,那辆车就从后面撞我们的车后面,还有一辆白色长城越野车(H6)也追了上来,我们怕挨打,就一直往西跑。到北苏阳村北公路上时,前面有车挡住了路,就停了下来。我下车看到一个老头往我跟前走,我拿木棒打伤了他头部,还拿着木棒敲坏了那两辆汽车玻璃。事后我怕出大事,就来投案了。2、董某某的供述;10月30日快中午十二点的时候,高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开车跟他出去一趟,我开车拉高某乙、高某某去了赞皇县下徐乐村北公路那,我和高某某下车一人抓住白某某一只胳膊,把白某某拉上了车。我开车,高某某在副驾驶座上,高某乙和白某某在后排座上,我打着车刚想走,听见有人拿东西拍我的车呢,我就开车向西走,这时,从倒车镜李看到有一辆黑色现代越野车追了上来。到京赞路时,黑色现代越野逼我的车。走到何家沟村南的南北公路时,前面有辆车挡住了我们的车,我就把车听到了路边。我和高某某下了车,高某某下车后拿了一根木棒就砸后面的两辆车,我下车时从车上拿了一根胶皮帮,我一看高某某砸车呢,我也就拿胶皮帮子去砸了黑色现代车的左侧玻璃,又跑到后面的白色越野车跟前砸了白色越野车的后玻璃。我砸车后往我的车前走时看到地上躺一老头,嘴里吐着血,后来听高某某说是他用木棒打伤的。后来,我们三人开车离开现场去了北苏阳高某乙家,我们三人商量了一下,人是高某某打的,让他去投案。3、高某乙证言;三年前赞皇县张楞乡下徐乐村的白某某借了我和高某某15万元,至今未还本息,而且一直找不到人,2013年10月30日上午10点多的时候,我开车在武庄村,听说白某某在下徐乐村北公路,我就打电话叫了董某某和高某某,我们三人就找到了白某某。高某某让白某某上车说欠钱的事,没有人强行拉拽白某某上车,我想带着白某某去找两个借钱的保人,我们刚走的时候,后面有两辆车追我们,到何家沟往北苏阳的公路上时,前边有车错不过车了,我们的车停了下来,我看见高某某从路边拿了根木棒去敲后面车,还有董某某手里拿着一个胶皮帮子敲黑越野和白越野车的玻璃了,我就走过去拉住了董某某不让他敲玻璃,我下车后看见路边有一老头捂着头蹲在路边。后来我和董某某拉住了高某某,我们三人上了我们的吉利车,董某某拉着我们两个就回家了。4、任某某陈述;只记得有两个人把我村的白某某给打伤了,因为我被打伤,当天的很多事给忘了。高某乙给我赔偿了钱,我怀疑是高某乙打伤的我,要不他怎么赔偿我钱,但是没有确实证据,我也不追究任何人责任了。5、白某某陈述;2013年10月30日上午,大约十点多钟的时候,我在地里收红薯,看到高某乙领着三四个人走到我跟前,其中一个我不认识的人问:“你叫白某某啊?”我说是,高某乙说:“走,弄上他走,弄上他上车”几个人和高某乙一起动手连拉带推的把我拉上了白色车上,往西开走了,在车上高某乙抓住我的头发,还有人抓住我的胳膊把我摁在车上,还有人用电棍电我,后来有人用毛巾蒙住我的头,听到有人打电话说:“叫上艳杰带上人开车往过接。”过了一会儿,都下车没人管我了,我拿掉头上的毛巾,听到高某乙说:“下车猛点,拿家伙给我打。”有十几人用镐把在砸车。看到我村任某某在后面的停着的一个白车左边站着,有人拿着镐把打到任某某的左脸部,把任某某打倒了,那十几个人就开始砸车。高某乙把我拽下车,说:你看看这现场,我就跪哪了。这时有一个人用镐把打到我左胳膊下,打到我屁股一下,把我打倒了,后来有个人说:“毁了,那个躺在地上的人不知道怎么回事呢”高某乙说赶紧走,就上车走了。6、白某乙的证言,2013年10月30日上午11点多,三四个人把白某某拉上车开车向西跑了,我和任某某、张某乙、时某乙等人就一起开车追那个车,到何家沟至北苏阳的公路时,路上停着刚才那个白车,还有三四个车,我们两个车停在他们后面的时候,前面车上下来十四五个人,我就认识高某乙,别的不认识,他们就来砸我们的车,有个人拿镐把把任某某打倒了,我看到还有时某某、赵某、白某丙也被那些人用镐把打着了。我的车前盖被刀子扎了,前挡风玻璃、四门玻璃被砸坏了,其他被砸坏的地方我没仔细看。后来,高某乙他们坐车往南跑了,我打110报警了,你们派出所的就来了。7、张某乙证言,2013年10月30日上午我和赞皇县下徐乐村白某乙合伙在他家门前收山药,大约11点的时候,白某乙对我说,你开车拉我赶快追那辆车,那辆车把我哥哥弄上车拉走了,白某乙还让一个人开着他的车一起追拉走他哥哥的那辆车,当时,白某乙叫了三个装卸工坐的我哩车,追到何家沟至北苏阳的公路上看到那辆车了停了,白某乙和我的车也就停在那辆车的后边了,那辆车上下来几个人,旁边还有车也从车上下来几个人,我看那些人都拿着镐把、棒子之类的东西到白某乙车跟前就把他的车玻璃砸了,我就赶紧下车向我车后边方向跑,那些人把我的车也砸坏了。我带了一会看到砸车的那些人都走了我才回到我车跟前,到哪看到有一个人躺在路边地里受伤了,后来,白某乙就打110报警了。后来,武庄村的孟某某说给我修修车,我就不做价了,也不追究砸车人的责任了。8、时某乙证言,2013年10月30日,北苏阳村的高某乙领着人手里拿着棒子、刀砸白某乙的车,也有人用棒子砸张某乙的车,那些人我都不认识,就认识北苏阳的高某乙,有个人用镐把砸了我坐的这个车玻璃以后,那个人用镐把往里捅,打着我头部了,我在车里没动,他们都跑了,我才下车。下车后,我看见任某某躺在地上,左脸部受伤流血了,白某丙眼部、手部受伤流血了,白某某左胳膊受伤了,后来,派出所和元氏120都来了。9、证人樊某某证言,2013年10月30日上午,我们追到何家沟至北苏阳的公路上,我们的车停了,从前面过来几个人手里拿着一米多长的棒子砸白某乙的车,我和张某乙就下车顺着公路往北跑远了,大概过了二几十分钟,我和张某乙回到车那里,看见白某乙的车和张某乙的车都被砸坏了,任某某在地上躺着,左脸肿了,脸上流血了,时某乙头部有伤,白某丙眼部有伤,白某某左胳膊有伤怎么受伤的我没看清。后来派出所和120都来了。10、证人冯某某、杨某某的证言亦能证实在何家沟至北苏阳公路上发生砸车及打架的事实。11、元氏县价格认证中心元价鉴字(2013)第81号结论书证实北京现代金额为9100元。12、任某某受伤照片及车辆被砸后照片。13、调解书证实高某乙承担任某某住院费及一次性付给后续治疗费用捌万元。上述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受损车辆照片及作价证明与被告人高某某、董某某的供述相互印证,证明被告人高某某、董某某寻衅滋事犯罪属实。被告人董某某2008年5月被赞皇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有赞皇县人民法院(2008)赞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书所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董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上述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高某某案发后虽然主动投案,但不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不能认定为投案自首,根据本案的事实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被告人董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曹建芳审判员 张爱兰审判员 李同肖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聪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