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02执9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王述国与张天佑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述国,张天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02执959号申请执行人王述国,男,1970年9月17日生,汉族,遵义市人,住贵州省桐梓县。被执行人张天佑,男,1978年11月16日生,汉族,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6)黔0302民初50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王述国申请执行张天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张天佑退还王述国风险保证金8100元,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案件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现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6)黔0302民初5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人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 判 长 向 宏审 判 员 梁仕刚代理审判员 冉启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