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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观执字第00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安徽壹启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程宜萍等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利胜,张玉春,张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观执字第00067号申请执行人:蒋利胜,男,197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张玉春,男,195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县。被执行人:张虎,男,198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宜民二终字第0011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玉春、张虎银行存款149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房产、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凌志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华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