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迎民一初字第00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祖某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祖某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迎民一初字第00447号原告:祖某某,女,住安庆市迎江区。委托代理人:程志来,安徽中天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男,住安庆市迎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祖某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顾正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秀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