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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迎民一初字第00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祖某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祖某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迎民一初字第00447号原告:祖某某,女,住安庆市迎江区。委托代理人:程志来,安徽中天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男,住安庆市迎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祖某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顾正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秀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