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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执字第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胜利、郝成富金融借款合同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胜利,郝成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执字第612号申请执行人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隆化县。法定代表人马国成,理事长。被执行人张胜利,住隆化县。被执行人郝成富,住隆化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胜利、郝成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5年5月16日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隆民初字第194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守信人民陪审员  王晓华人民陪审员  刘云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于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