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民二初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南京军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王红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军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红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二初字第00043号原告:南京军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闫春章,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少峰,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红,男,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委托代理人:曹步勇,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军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红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5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南京军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5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鹏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朝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