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明执字第00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阚丽丽与程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阚丽丽,程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明执字第00316号申请执行人:阚丽丽,个体工商业者。被执行人:程超。阚丽丽与被执行人程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明民二初字第004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程超至今未按生效判决履行法定义务。故申请执行人阚丽丽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9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调查,尚未查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本案暂时无法执行。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经穷尽执行措施,仍然查询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明执字第0031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请将有关的证据材料及恢复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立案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怀宁审判员 杨 悝审判员 张克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崔琪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