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砀执字第00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娄盼与李自创执行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娄盼,李自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砀执字第00353号申请执行人:娄盼,女,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执行人:李自创,男,198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砀山县。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砀山县人民法院(2015)砀民一初字第004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李自创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自创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砀山支行,帐户为62×××59的存款155000元,冻结期限为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孟凡永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