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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4民初1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杨志伟、刘志红与金玉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志伟,刘志红,金玉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初1389号原告杨志伟,男,1987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委托代理人蒋海山,宁夏言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志红,女,1973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代理人蒋海山,宁夏言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玉鑫,男,1976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平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志伟、刘志红与被告金玉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金玉鑫下落不明,故原告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志伟、刘志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志伟、刘志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34元,已减半收取1017元,由原告杨志伟、刘志红负担。审判员  张慧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丁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