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西民初字第8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原告黄臻与被告穆东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臻,穆东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845号原告黄臻,女,汉族,1973年5月25日出生,住庆阳市西峰区,居民。被告穆东元,男,汉族,1962年7月10日出生,住庆阳市西峰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臻与被告穆东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臻于2015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臻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臻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00元,由原告黄臻负担5300元,退付原告黄臻5300元。审 判 长 刘志锋审 判 员 马延年人民陪审员 金治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道岩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