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喀法执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陈国萍与尹志海汽车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国萍,尹志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喀法执字第399号申请执行人陈国萍,女,196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河南街道欣欣小区综合楼三单元303室。被执行人尹志海,男,196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河北街道民政局家属楼。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喀民初字第253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法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尹志海在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有诉讼保全保证金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尹志海在喀喇沁旗人民法院存有的诉讼保全保证金5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祁建国审判员 鲍文静审判员 杨 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肖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