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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高民二初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新区支行与徐利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新区支行,徐利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高民二初字第0003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新区支行,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湘江道35号。负责人刘连雪,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赵建兵,该支行职员。被告徐利。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新区支行诉被告徐利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新区支行于2015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新区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新区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新区支行负担25元。审判长  孟正军审判员  朱进军审判员  邢雪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