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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禄执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李德华申请执行杨美珍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禄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禄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德华,杨美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禄执字第217号申请执行人李德华,男,1956年2月10日生,汉族,云南省禄丰县人,现住禄丰县。被执行人:杨美珍,女,1960年10月10日生,汉族,云南省禄丰县人,现住禄丰县。本院在执行李德华申请执行杨美珍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据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禄民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杨美珍应支付李德华60000元,案件受理费287元,合计60287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禄民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俊文审判员 :张润廷审判员 :李加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晓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