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一初字第1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张孝荣与张帅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孝荣,张帅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1375号原告:张孝荣,女,197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代理人:杜义宽,怀远县古城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帅,男,1992年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张孝荣与被告张帅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孝荣于2015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孝荣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孝荣撤回对张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孝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二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