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怀民一初字第1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张孝荣与张帅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孝荣,张帅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1375号原告:张孝荣,女,197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代理人:杜义宽,怀远县古城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帅,男,1992年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张孝荣与被告张帅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孝荣于2015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孝荣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孝荣撤回对张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孝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二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