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周小鸾、刘胄富等与罗志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145号申请执行人周小鸾。申请执行人刘胄富。申请执行人刘玲丽。申请执行人刘荣。申请执行人韦秀英。被执行人罗志远。本院在执行周小鸾、刘胄富、刘玲丽、刘荣、韦秀英申请执行罗志远关于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5日作出的(2012)北民一重字第17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在一定执行��限内无法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北民一重字第17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艳慧审判员 黄江巧审判员 覃孟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梁加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