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鸡东民初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鸡东民初字第214号原告孙某某,女。被告郭某某,男。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桂彪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何焕生、王风军共同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某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诉状副本未到庭参加诉讼,未答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3月2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不睦,被告于2009年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致使夫妻感情破裂。要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郭某某未到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3月2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不睦,被告于2009年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鸡东县公安局哈达边防派出所、鸡东县哈达镇先锋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存卷证实。本院认为,被告郭某某因夫妻感情不睦,不辞而别离家出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孙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三、各人衣物归个人所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孙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桂彪人民陪审员 何焕生人民陪审员 王凤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