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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巨商初字第8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耿传梅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耿传梅,耿传师,谷训强,耿廷密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商初字第826号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山东省巨野县。法定代表人周克强,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军,该联社李集信用社主任。被告耿传梅,男,198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耿传师,男,197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谷训强,男,1975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耿廷密,男,195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耿传梅、耿传师、谷训强、耿廷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德山审 判 员  于际富人民陪审员  刘玉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