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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058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重庆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与重庆恒大君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重庆恒大君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5864号原告重庆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八一路177号雨天商务大厦,组织机构代码66833754-9。法定代表人徐耀华,执行董事。被告重庆恒大君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一路2号大西洋国际大厦30层07至12、15、16号。法定代表人廖嘉宁。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恒大君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0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恒大君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409.5元,由原告重庆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元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