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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0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陈思佳、张文斌与张文斌、张燕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思佳,张文斌,张燕,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0555号原告陈思佳。委托代理人李长城,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程小品,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张文斌。被告张燕。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武汉市江岸区工农兵路65号综合楼7-9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思佳诉被告张文斌、张燕、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思佳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思佳的申请自愿且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思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0元,其他诉讼费用人民币60元,共计人民币210元由原告陈思佳负担。代理审判员  梅小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丁小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