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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松法执字第29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丁晓旭、高素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丁晓旭,高素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松法执字第2928号申请执行人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丁晓旭,男,回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红山区。被执行人高素琴,女,回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红山区。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丁晓旭、高素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松民初字第556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丁晓旭、高素琴拥有使用权的,位于赤峰市红山区铁南办事处南山居委会的国有土地(红国用【2003】字第25**号,地号)的征占补偿款人民币90万元,予以扣留。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建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 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