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执字第1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宁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洪杰、张树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宁执字第1632号申请执行人宁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宁阳县城七贤路***号。法定代表人李延玲,任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杨洪杰,农民。被执行人张树梅,农民。申请执行人宁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杨洪杰、张树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的(2013)宁商初字第4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本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宁执字第163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沈 健审判员 王天序审判员 崔尔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石文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