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执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钟大坤、朱国莲、朱国英与李富鑫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大坤,朱国莲,朱国英,李富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133号申请执行人钟大坤。申请执行人朱国莲。申请执行人朱国英。被执行人李富鑫。钟大坤、朱国莲、朱国英与李富鑫不当得利纠纷一案,2013年11月18日,永善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永民初字第4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由李富鑫返还钟大坤、朱国莲、朱国英各项补偿款154187.79元(限判决生效即给付)。判决书生效后,李富鑫未在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钟大坤、朱国莲、朱国英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执行,申请执行人钟大坤、朱国莲、朱国英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李富鑫的财产状况及线索,本院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李富鑫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永执字第133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钟大坤、朱国莲、朱国英发现被执行人李富鑫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孙晨曦代理审判员 任义勇人民陪审员 龙湖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胜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