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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中刑二终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被告人祁某某玩忽职守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祁某某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刑二终字第237号原公诉机关封丘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祁某某,男,196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封丘县人民法院审理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祁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于2015年12月5日作出(2015)封刑初字第240号刑事判决,以玩忽职守罪判处被告人祁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祁某某不服,以“对贴息审核没有决定权,应当从100万元中减去扶贫捐款1万元和方正公司上缴的3万元,以及收购小麦高出正常价部分;文件对怎么核查没有详细规定,缺乏操作性,应当宣告无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封丘县人民法院(2015)封刑初字第240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封丘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崔海成审判员  蔡永广审判员  李延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