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执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广州圣卓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罗毅、刘金衡公路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圣卓物流有限公司,罗毅,刘金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法执字第80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圣卓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金花,总经理。被执行人罗毅。被执行人刘金衡。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衡中法民二终字第17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圣卓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罗毅、刘金衡公路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15年5月6日向被执行人罗毅、刘金衡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罗毅、刘金衡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罗毅所有的湘D270**号东风DFL4251A2重型半挂牵引车。(发动机号为A1005939号)。予以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阳春元审判员 陆元景审判员 廖小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唐志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