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秦民初字第5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唐小玲与被告卢万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小玲,卢万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秦民初字第5343号原告唐小玲,女,1963年12月3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龚耀春,江苏兢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万斌,女,1965年7月1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厉佳,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唐小玲与被告卢万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2月25日、4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小玲及其委托代理人龚耀春、被告卢万斌委托代理人厉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小玲诉称,原告和被告卢万斌系朋友关系,结识于2009年。2011年卢万斌以父亲生病为由向其借款,陆续借了8万元,后来到2013年7月左右卢万斌向案外人张玥借款8万元还给了原告,原告就将卢万斌出具的欠条给了张玥。后来到2014年,张玥因为找不到卢万斌,又来找原告要钱,原告就将8万元又还给了张玥,同时由卢万斌向原告出具了8万元的欠条。现原告向卢万斌催讨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借款8万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卢万斌辩称,欠条虽然是被告书写的,但是8万元系赌债,其中6.8万元是被告在原告开设的百家乐赌档输的,另外1.5万元是原、被告合伙赌博时输的。其后,原告向被告要赌债8万元,被告说暂时没有钱,原告就带着被告,要求被告向案外人张玥的老公王伟借了8万元,利息是月息5%,前提是要把工资卡押给原告,当时在场的有原、被告和张玥,之后被告就把工资卡给了原告,前后一共还了70110元。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9日,被告卢万斌向原告唐小玲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唐小玲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00)(用公积金还款)。欠款人:卢万斌。”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诉称的借款事实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予以证明,被告抗辩该借款系赌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又抗辩已通过将工资卡交给原告的形式还款70110元,亦无证据佐证其主张。因此,本院对被告的抗辩意见难予采信,对被告向原告借款8万元的事实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卢万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唐小玲支付借款8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卢万斌负担(被告卢万斌应负担的诉讼费已由原告唐小玲向本院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该款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账号:10×××76)。审 判 长 谈 磊人民陪审员 李秀英人民陪审员 李朝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张雨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