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梁法民初字第00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吴伟与重庆市升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伟,重庆市升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得顺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法民初字第00841号原告吴伟,男,198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梁平县。委托代理人谢直贵,梁平县梁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市升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红石路26号。第三人重庆得顺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二街161号3楼,组织机构代码:73659483-3。法定代表人谢安民,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雪峰,重庆正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伟诉被告重庆市升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得顺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伟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伟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00元,减半收取137.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白在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忠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