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洪民初字第01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崔某与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洪民初字第01461号原告崔某,个体户。被告石某,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诉被告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崔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崔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静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季秀梅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