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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商初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潍坊昌和农牧担保有限公司与王玉杰、邱烨等追偿权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昌和农牧担保有限公司,王玉杰,邱烨,姜妍妍,李军,王绣,王云燕,代桂杰,王福成,王东泰

案由

追偿权纠纷,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商初字第389号原告:潍坊昌和农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邑市。法定代表人;吕建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小增,山东恒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伟民,该公司职工。被告:王玉杰。被告:邱烨。系王玉杰之妻。被告:姜妍妍,系王福成之妻。被告:李军。被告:王绣。系李军之妻。被告:王云燕,系王东泰之妻。被告:代桂杰。以上七被告委托代理人:赵海参,诸诚春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福成。被告:王东泰。本院在原告潍坊昌和农牧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玉杰、邱烨、姜妍���、李军、王绣、王云燕、代桂杰、王福成、王东泰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2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2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徐卫真人民陪审员  闫 磊人民陪审员  魏新民二0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姜晓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