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执字第00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西安西高公交有限公司与郝海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西高公交有限公司,郝海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0020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西高公交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姬家乡肖家村。法定代表人刘玉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郝海龙。西安西高公交有限公司与郝海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新民初字第008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西安西高公交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生效判决,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郝海龙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陕西省白水县北塬乡郝家村四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委托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雷安坤审 判 员  王 虹代理审判员  米志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党 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