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01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唐林与刘万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林,刘万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1268号申请执行人唐林。被执行人刘万洪。申请执行人唐林与被执行人刘万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8日作出(2010)东民初字第2201号民事判决。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唐林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该案终结该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刘万洪在北井子镇北井子村的厂房等建筑物、构筑物、附属设施经依法评估、拍卖、变卖程序后,上述财产抵顶给另案申请执行人辽宁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已对抵顶后的差额款项350517.38元予以分配完毕,现申请执行人唐林已受偿分配款9495.00元,本案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0)东民初字第220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菅秉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孙美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