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唐执字第2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王连成与郭兴臣、唐山中桥铁路道岔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连成,郭兴臣,唐山中桥铁路道岔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唐执字第202-2号申请执行人王连成。委托代理人贾雪涛,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郭兴臣。被执行人唐山中桥铁路道岔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沿海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孙涛,该公司经理。本院执行的王连成与郭兴臣、唐山中桥铁路道岔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0日作出(2014)冀民一终字1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王连成申请,于2014年8月4日立案执行,2014年9月3日向被执行人郭兴臣、唐山中桥铁路道岔制造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4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4)民申字第2011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院进行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冀民一终字1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汝和执行员  杜聚国执行员  王贺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魏海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