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呈执字第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王达忠与严正林侵犯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达忠,严正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呈执字第631号申请执行人王达忠,男,1981年8月4日出生,汉族,昭通市巧家县人。被执行人严正林,男,198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广南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达忠与被执行人严正林侵犯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严正林已全部履行了支付案款127467.00元的义务,全案已经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呈民初字第6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樊则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其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