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1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陈千与梁小燕、吕枝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千,梁小燕,吕枝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1073号原告陈千。被告梁小燕。被告吕枝春,男,195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江汉区满福里*号*楼*号,公民身份号码4201031958********。原告陈千诉被告梁小燕、吕枝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小燕、吕枝春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陈千诉称,2012年3月2日,被告梁小燕以个人周转为由向其借款人民币10000元。同日,其在被告梁小燕租赁的位于本市江岸区丹水池的门面附近将现金人民币10000元交付给被告梁小燕,被告梁小燕当场出具了书面借条,约定于2012年5月1日归还本金人民币10000元,并口头约定利息为每月人民币180元。但是除2012年3月底及4月底各支付利息人民币180元外,被告梁小燕并未按约定每月支付利息,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后也未按时偿还借款本金。被告梁小燕、吕枝春系夫妻关系,应当对上述债务本息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现原告陈千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梁小燕、吕枝春向原告陈千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元;2、被告梁小燕、吕枝春以人民币10000元为本金自2012年5月1日起按照月息人民币180元的标准向原告陈千支付33个月的借款利息为人民币5940元;3、被告梁小燕、吕枝春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公告费用。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千自愿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被告梁小燕向原告陈千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元;2、被告梁小燕以人民币10000元为本金自2012年5月1日起按照月息人民币180元的标准向原告陈千支付33个月的借款利息为人民币5940元;3、被告梁小燕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公告费用。被告梁小燕、吕枝春未到庭应诉及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2日,被告梁小燕向原告陈千借款人民币1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写明:“本人因个人周转事由,向陈千同志借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整),本人定于2012年5月1日一次性还清”,并由被告梁小燕予以签名及盖手印确认。后由于被告梁小燕一直未归还借款,经原告陈千催要未果,故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千自认被告梁小燕于2012年3月底及4月底各支付利息人民币18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陈千的陈述、借条、武汉市江汉区满春街中大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等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后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梁小燕向原告陈千出具的借条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成立,被告梁小燕应当按约定向原告陈千归还借款。关于利息的支付,因原告陈千称其与被告梁小燕口头约定的月息为1.8%,未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的规定,故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因原告陈千自认被告梁小燕在借款发生后的两个月内已支付利息共计人民币360元,现原告陈千要求从借款发生后的第三个月即2012年5月起计算利息33个月至2015年2月时止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梁小燕应当向原告陈千支付的利息为:以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息1.8%计算33个月为人民币5940元。被告梁小燕、吕枝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其诉讼权利,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梁小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陈千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元;二、被告梁小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陈千支付借款利息人民币5940元。被告梁小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8元,公告费人民币26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458元,由被告梁小燕负担(被告梁小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曹亚青人民陪审员 刘旭早人民陪审员 张 庆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文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