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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执字第1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武引娣与毛桂��交通肇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引娣,毛桂荣,布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100-2号申请执行人武引娣,女,195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被执行人毛桂荣,女,1959年10月1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被执行人布和,男,1987年4月26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原告武引娣诉被告毛桂荣交通肇事纠纷一案,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海刑初字第152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武引娣于2013���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毛桂荣给付赔偿款30840元,执行费6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本院于2013年11月12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5年4月21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义务,向本院要求恢复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强制执行,每月提取被执行人毛桂荣的工资收入款2000元,至额满31490元(含执行费650元),现正在执行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77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书晓审判员  巴 图审判员  王春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丁跃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