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少民初字第50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高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少民初字第50130号原告高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沈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