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单执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程晓云申请苏保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晓云,苏保成,陈留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单执字第274号申请执行人程晓云,汉族,女。被执行人苏保成,汉族,男。被执行人陈留根,汉族,男。本院在执行程晓云申请执行苏保成、陈留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外出、具体下落不明,在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状况进行查询后,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单县人民法院(2013)单民初字第1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剑审判员 邓朝宪审判员 时社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景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