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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铜法民初字第03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蔡达宇与重庆市铜梁县小林镇圣灯村16组,罗朝林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达宇农村承包经营户,重庆市铜梁区XX镇XX村第XX村民小组,罗朝林农村承包经营户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铜法民初字第03481号原告蔡达宇农村承包经营户。代表人蔡达宇,男,196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重庆市铜梁区XX镇XX村第XX村民小组。代表人姜从德,村民小组长。被告罗朝林农村承包经营户。代表人罗朝林,男,195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蔡达宇农村承包经营户与被告重庆市铜梁区XX镇XX村第XX村民小组、罗朝林农村承包经营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蔡达宇农村承包经营户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重庆市铜梁区XX镇XX村第XX村民小组、罗朝林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蔡达宇农村承包经营户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市铜梁区XX镇XX村第XX村民小组、罗朝林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达宇农村承包经营户撤回对被告重庆市铜梁区XX镇XX村第XX村民小组、罗朝林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60元,减半交纳80元,由原告蔡达宇农村承包经营户负担。审 判 长  张显霖审 判 员  李 刚人民陪审员  罗 渝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银 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