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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呈执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米洪与李国萍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米洪,李国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呈执字第213号申请执行人米洪,男,1973年2月5日生,汉族,昆明市呈贡区人。被执行人李国萍,女,1976年5月25日生,汉族,昆明市呈贡区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米洪与被执行人李国萍离婚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李国萍已全部履行了支付抚养费3800.00元的义务,全案已经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呈执字第213号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雷保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其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