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固民一初字第01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强某甲与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强某甲,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固民一初字第01019号原告:强某甲,女,200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安徽省固镇县。法定代理人:强某乙,农民。委托代理人:任广胜,蚌埠市龙子湖区解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徐从军,蚌埠市龙子湖区解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某,女,198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强某甲诉被告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强某甲于2015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强某甲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强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强某甲负担。审判员 潘长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