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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固民一初字第01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强某甲与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强某甲,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固民一初字第01019号原告:强某甲,女,200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安徽省固镇县。法定代理人:强某乙,农民。委托代理人:任广胜,蚌埠市龙子湖区解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徐从军,蚌埠市龙子湖区解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某,女,198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强某甲诉被告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强某甲于2015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强某甲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强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强某甲负担。审判员  潘长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