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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东法合民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陈茂林与阳东县东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茂林,阳东县东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东法合民初字第177号原告:陈茂林,男,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0617。被告:阳东县东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阳东区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郭小琴,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茂林诉被告阳东县东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茂林于2015年5月15日以准备另觅其他法律途径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茂林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陈茂林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茂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20元,减半收取5160元(该款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茂林负担。审判员  赖宝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关舒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