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夏执字第00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张新华、张红娟与徐桂生、杜兰珍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新华,张红娟,徐桂生,杜兰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夏执字第00221号申请执行人张新华,中国农业银行退休干部。申请执行人张红娟,兴业银行武汉东湖支行员工。被执行人徐桂生,自由职业。被执行人杜兰珍。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江夏民一初字第003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徐桂生、杜兰珍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徐桂生、杜兰珍向申请执行人张新华、张红娟支付借款437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负担诉讼费9765元及执行费785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徐桂生、杜兰珍银行存款5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提取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声凡二0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阮亚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