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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民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原告王丽梅与被告房士明、侯志允、房淼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梅,房士明,候志允,房淼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五民初字第104号原告王立梅,女,汉族。被告房士明,男,汉族。被告候志允,女。被告房淼,女。原告王丽梅因与被告房士明、侯志允、房淼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丽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房士明、侯志允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房淼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丽梅诉称,王丽梅于2014年11月到房士明、侯志允所开设的“明泽东方饺子城”务工至今,房士明、侯志允拖欠其劳动报酬款1450.00元,房淼担任餐厅经理,且口头承诺房士明不开工资,房淼负责,现房士明、侯志允下落不明,故要求房士明、侯志允、房淼给付以上欠款。被告房士明、侯志允、房淼均未答辩。王丽梅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提交以下证据:1、证明2份,证实房士明与候志允是夫妻关系且现在下落不明。2、证人张XX证实,张XX是2014年9月份在东方饺子饭店当服务员的,王立梅是11月份去当面案的,还没给发工资就找不到房士明了,王立梅干了差1天到一个月。3、证人刘XX证实:刘XX在东方饺子饭店当服务员,王立梅当面案,一个月给她开1500.00元,差一天不到一个月,欠王立梅1450.00元,房士明夫妻走后,餐厅经理房淼说给开工资也没开。4、证人付XX证实,付XX在东方饺子当服务员,王立梅是面案,一个月1500.00元工资,没给开资房士明就跑了。后餐厅经理房淼说给,让她出条,没给出。被告房士明、侯志允未提交证据。经本院庭审质证认为,王丽梅提交1号证据,具有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2、3、4号证据相互佐证,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王丽梅在房士明、侯志允经营的饭店担任后厨面案工作,每月工资1500.00元,现欠工资1450.00元。房淼系饭店餐厅经理。房士明与侯志允系夫妻关系。二人现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房士明、侯志允在经营饭店期间,拖欠王丽梅的工资1450.00元,有其他同事之间的证言相互佐证,房士明应当对该款偿还。王丽梅要求房淼也承担偿还的义务,因房淼不是饭店的业主,王丽梅又未其他证据证实欠款,对其辩解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房士明、被告侯志允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王丽梅工资款1450.00元。二、驳回原告王丽梅要求被告房淼给付工资款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房士明、侯志允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间为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审判长  陈真义审判员  王春梅审判员  韩艳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包静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