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朝县民羊初字第9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瓦房子镇马台子村马凤敏土地承包合同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朝阳县瓦房子镇马台子村村民委员会,马凤敏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县民羊初字第944号原告:朝阳县瓦房子镇马台子村村民委员会。住址:朝阳县瓦房子镇马台子村。法定代表人:刘朝利。委托代理人:陈士成,瓦房子司法所所长。被告:马凤敏,女,197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朝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朝阳县瓦房子镇马台子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马凤敏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朝阳县瓦房子镇马台子村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朝阳县瓦房子镇马台子村村民委员会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朝阳县瓦房子镇马台子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朝阳县瓦房子镇马台子村村民委员会承担。代理审判员 庞 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