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木执字第2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6-03-19
案件名称
陈淑华与李振刚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淑华,李振刚,范绪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木执字第257-2号申请执行人陈淑华,现住木兰县。被执行人李振刚,现住木兰县。被执行人范绪江,住木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5)木商初字第26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振刚、范绪江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范绪江存款人民币1940.00元。本裁定立即生效。执行员 栾绍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佳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