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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木执字第2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6-03-19

案件名称

陈淑华与李振刚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淑华,李振刚,范绪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木执字第257-2号申请执行人陈淑华,现住木兰县。被执行人李振刚,现住木兰县。被执行人范绪江,住木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5)木商初字第26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振刚、范绪江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范绪江存款人民币1940.00元。本裁定立即生效。执行员  栾绍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佳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