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朱学敏与吴贤海、吴汉文、程年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学敏,吴贤海,吴汉文,程年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034号申请执行人:朱学敏,男,汉族,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被执行人:吴贤海,男,汉族,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被执行人:吴汉文,女,汉族,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被执行人:程年乐,男,汉族,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本院在执行(2015)南执字第00034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吴贤海、吴汉文、程年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南执字第00034号民间借贷纠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俞希忠审判员 谢 强审判员 杭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宗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