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中刑一终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陈世红陈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世红陈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九中刑一终字第80号原公诉机关庐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世红陈某某,无业。1998年年3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庐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1999年7月29日因犯抢劫罪被庐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2010年10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2月17日被庐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九江市看守所。庐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庐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世红陈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5年3月12日作出(2015)庐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陈世红陈某某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世红陈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上诉人陈世红陈某某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世红陈某某撤回上诉。庐山区人民法院(2015)庐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炜审 判 员 江薇薇代理审判员 刘选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欧阳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