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泊刑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潘某虚开增值税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泊头市文齐合金铸造厂,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泊刑初字第75号公诉机关泊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泊头市文齐合金铸造厂,单位住所地:泊头市四营乡冯泊洛村,法定代表人潘某。诉讼代表人潘胜永,该公司职工。被告人潘某,泊头市文齐合金铸造厂厂长。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4年12月3日被泊头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3月23日被取保候审。泊头市人民检察院以泊检刑诉(20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泊头市文齐合金铸造厂、被告人潘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二0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向本院提出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泊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晓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泊头市文齐合金铸造厂的诉讼代表人潘胜永、被告人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泊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泊头市文齐合金铸造厂的法定代表人潘某因业务关系与天津市恒德益钢管有限公司会计兼负责废料销售的薛涛(另案处理)相识。2013年3月因潘某为公司购买其他辅助材料时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薛涛让天津市智肽工贸公司为被告单位虚开了20.60万余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经潘某指认2013年3月19日开具的两份发票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涉案税额为29953.42元,上述发票均已在税务部门抵扣。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提交了被告人供���、同案犯供述、交易明细对账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泊头市文齐合金铸造厂税务登记、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记账凭证、天津智肽工贸公司的出库单和销售单、记账凭证、电子银行交易回单、泊头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出具的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泊头市文齐合金铸造厂、被告人潘某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提请依法判处。被告单位泊头市文齐合金铸造厂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被告人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潘某是被告单位泊头市文齐合金铸造厂的法定代表人,其因业务关系与天津市恒德益钢管有限公司会计兼负责废料销售的薛涛相识。2013年3月因潘某通过薛涛为公司购买其他辅助材料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通过薛涛让天津市智肽工贸公司为被告单位虚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两张,价税合计20.60万元。后经潘某指认2013年3月19日开具的两份发票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涉案税额为29953.42元,上述发票均已在税务部门抵扣。案发后被告单位已将全部抵扣税款退缴。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潘某供述,其是泊头市文齐合金铸造厂法定代表人,薛涛是天津恒德益钢管有限公司的会计同时负责销售废钢下角料,其认识薛涛好几年了,经常通过薛涛在天津购买废钢,有时恒德益公司没有那么多钢薛涛就在别的公司进货,薛涛为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大部分都有货物销售行为,只是2012年3月份,厂子进销项账不平,为了抵税其就让薛涛为其多开了两张价税合计20万多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查账2012年3月19日开的票号分别为No01288757、N001288758的两张是虚开的,为了走账,开票时是薛涛先将其以前付的货款通过私人账户打回来,其再转到厂子账户加上税款打到对方开票公司账户上。2、另案处理的薛涛供述,其在天津市恒德益钢管有限公司做会计,泊头市文齐合金铸造厂在天津恒德益钢管有限公司进过废钢料,其记得2013年3月份给泊头市文齐合金铸造厂虚开过两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大约是20多万元。3、对公明细信息结果表、记账凭证、电子银行交易回单证实被告单位给天津市智肽工贸公司打款记录。4、被告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5、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两份。6、天津市智肽工贸有限公司出具的销售单、过磅单。8、薛涛个人帐户转账记录证实其银行转账情况。9、泊头市国家税务局出具的证明证实涉案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在税务机关抵扣。10、户���证明证实潘某的基本情况。11、案件款收据一张证实被告单位已将涉案税款退缴。经本院委托司法机关对被告人潘某进行审前调查,司法机关建议对其适用非监禁刑。本院认为,为给被告单位抵扣进项税被告人潘某通过薛涛让天津市智肽工贸有限公司为被告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两份,虚开税款达29953.42元,并均已在税务机关抵扣,被告单位泊头市文齐合金铸造厂及被告人潘某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单位已将涉案税款全部退缴,未给国家造成实际经济损失。被告人潘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可从轻处罚。对被告单位泊头市泊头市文齐合金铸造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处罚,对被告人潘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处罚,判决如下:被告单位泊头市文齐合金铸造厂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单处罚金人民币贰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被告人潘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夏文强审 判 员 房晓宇人民陪审员 李 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