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赵小连、赵福连宣告死亡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XX,赵X甲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临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赵XX,女,汉族,临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宫珍旭,男,山西临水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赵X甲,女,1965年1月15日生,汉族,临县车赶乡桃塔村人,农民,身份证号码1423261965********。委托代理人胡兰平,男,1964年12月9日生,汉族,临县车赶乡桃塔村人,农民,身份证号1423261964********,系赵X甲之夫。申请人赵XX、赵X甲要求宣告赵某某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赵XX、赵X甲诉称,二申请人与赵某某系父女关系,1998年父亲赵某某患病言语不清反应痴呆,于2004年10月19日从家出走,经多方打探,一直都没有音讯,至今下落不明已达九年多,特提起诉讼,请求宣告父亲赵某某死亡。经查,赵某某(云),男,1933年11月7日生,汉族,临县人,农民,系赵XX、赵X甲的父亲。赵某某于2004年10月19日到赵XX家时走失,经多方寻找未果,下落不明已满4年。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5月15日在人民法院报第三版发出寻找赵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日期为一年,现已届满,赵某某依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赵某某下落不明已满4年,公告寻找依然下落不明,利害关系人赵XX、赵X甲申请宣告其死亡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赵某某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渠永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芳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