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执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秦井发与周正军、桂林市丰华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执字第103号申请执行人秦井发。被执行人周正军。被执行人桂林市丰华运输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雁民初字第49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秦井发与周正军、桂林市丰华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我院于2014年4月22日立案,现因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雁民初字第4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时,申请执行人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2014)雁民初字第4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少革审 判 员 黄 志审 判 员 余明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陈泓羽第1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