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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蚌山民一初字第00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王学威与毛超群、朱克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威,毛超群,朱克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蚌山民一初字第00508号原告:王学威,男,1987年4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毛超群,男,198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朱克伟,女,198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学威与被告毛超群、朱克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学威于2015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学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学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学威负担。审 判 长  邵卫东审 判 员  聂雪梅人民陪审员  冯 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祝 庆 关注微信公众号“”